各县(市、区)文广旅局,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近期开展第四批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的申报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传承人的项目
1.第五批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见附件1);
2.第一批至第四批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见附件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无市级(含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
(2)原有的市本级(不含省级、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均已过世或已丧失劳动能力;
(3)原有的市本级(不含省级、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均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可根据传承工作需要,适当增补代表性传承人。
二、传承人认定条件
(一)长期在项目流布地区从事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实践活动,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
1.有明晰传承谱系,从业时间(含学艺时间)在20年以上(含20年),行业或专业领域公认具有最高技艺水平或掌握某种稀有、特殊技艺或通晓某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与形式;
2.积极从事相关项目的生产、表演和培养后继人才等传承实践活动,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公益性传播活动申遗的条件,有能力、有条件履行洛阳市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与职责;
3.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德艺双馨、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非市直单位的从业人员,需已被县(市、区)级认定为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正式公布);
(三)市级(含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年龄均超过65周岁的项目,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医药类等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必须具备执业资格的特殊项目,申请人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五)群体传承的民俗和民间文学(传说、故事)类项目原则上不认定传承人。
(六)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营、管理、传播和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传承人。
三、申请人推荐数额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县(市、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可推荐1名申请人;市直属单位为项目保护单位(第一至四批市级项目)、申报单位(第五批市级项目)的,通过其主管部门推荐,原则上可推荐1名申请人。第四批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通知
各县(市、区)文广旅局,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近期开展第四批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的申报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传承人的项目
1.第五批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见附件1);
2.第一批至第四批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见附件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无市级(含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
(2)原有的市本级(不含省级、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均已过世或已丧失劳动能力;
(3)原有的市本级(不含省级、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均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申遗的条件,可根据传承工作需要,适当增补代表性传承人。
二、传承人认定条件
(一)长期在项目流布地区从事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实践活动,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
1.有明晰传承谱系,从业时间(含学艺时间)在20年以上(含20年),行业或专业领域公认具有最高技艺水平或掌握某种稀有、特殊技艺或通晓某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与形式;
2.积极从事相关项目的生产、表演和培养后继人才等传承实践活动,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公益性传播活动,有能力、有条件履行洛阳市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与职责;
3.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德艺双馨、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非市直单位的从业人员,需已被县(市、区)级认定为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正式公布);
(三)市级(含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年龄均超过65周岁的项目,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医药类等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必须具备执业资格的特殊项目,申请人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五)群体传承的民俗和民间文学(传说、故事)类项目原则上不认定传承人。
(六)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营、管理、传播和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传承人。
三、申请人推荐数额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县(市、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可推荐1名申请人;市直属单位为项目保护单位(第一至四批市级项目)、申报单位(第五批市级项目)的,通过其主管部门推荐,原则上可推荐1名申请人。
2.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可根据传承工作需要,在推荐数额上适当放宽。
四、申报与认定程序
1.市文广旅局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申报通知。
2.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材料。
3.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市直单位管理部门初审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推荐申报名单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申报名单及申请人的材料报市文广旅局。
如有关部门、单位未对所推荐的申请人进行公示或公示后有异议未处理的,市文广旅局可不受理相应材料,或在查证后取消所推荐的传承人资格。
4.市文广旅局根据项目特点,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推荐名单。
5.推荐名单由市文广旅局审核、公示后,正式认定并公布。
五、申报材料与评审要求
1.申报材料
(1)申报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学艺与从艺经历、传承谱系、技艺(艺术)特长和成果、传承工作绩效、履职承诺书及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等内容(见附件3)纸质版一式三份。同时以U盘形式上报电子版一份。
(2)相关资料复印件、实物音像资料等一式一份。
(3)其它有利于说明其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2.评审要求
市文广旅局根据项目特点,必要时组织实地评审。申请人须配合评审,并现场进行技艺演示等,若不配合工作或无法进行技艺演示,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与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在4月30日前将推荐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与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送市文广旅局非遗科。